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吴秋燕)明知没有购房资格,仍违反“限购”政策,私下签订代办房屋过户手续的有偿委托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发生纠纷后的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盛某具有长沙市户籍,2022年计划入手长沙市的一处在售房产,但按照当时的购房政策,在明知自己不具备长沙市第三套房的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盛某仍与本案被告杨某达成委托代办过户协议。
双方约定,盛某向杨某支付定金4万元,在资格通过当天再付7.5万元,完成备案时支付尾款2万元。后因杨某并未按约定成功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盛某在催促退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诉请杨某返还双倍定金8万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盛某和杨某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均明确知晓当时的城市购房调控政策,知晓盛某并无购房资格。双方故意规避城市限购政策、明显试图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购房资格的约定和行为,既违背了诚实,也违反了政府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双方的委托合同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定金约定也因合同自始无效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过错,且事实上造成了盛某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判决杨某向盛某返还4万元并赔偿一半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遵守公序良俗是保障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前提。所以,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任何领域,投机者切勿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铤而走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
责编:陶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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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