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文彬)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在涉诉过程中,往往面临企业账户被冻结致其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情况,极易发生“案子结了,公司垮了”的现象。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律规定了诉讼保全制度。诉讼保全不仅可以防止判决难以执行,还可以促成案件和解,但在涉企纠纷中,对被保全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样需要考量。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放水养鱼”和“竭泽而渔”的关系,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前提下,注重保障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解除对被执行企业账户的冻结有效缓解保全冲突,切实解决了涉诉企业面临的生产难题,最大程度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激活了企业经济发展的“一池春水”,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湖南新能源科技A公司、湖南新能源B公司诉湖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衡阳县法院依原告申请,裁定依法冻结某制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后被告提起反诉及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名下生产厂房作为担保,县法院依法裁定冻结A公司银行存款390万元、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查封某制药公司用于担保的生产厂房。案件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某制药公司支付两原告(反诉被告)各类款项共计160余万元。某制药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A公司和B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某制药公司提出,目前正处于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税费的关键节点,此前的财产保全行为已造成经营困境,请求对公司账户予以解封。原告亦表示因为资金缺口大,目前公司经营困难,希望尽快实现胜诉权益,将相关款项执行到位。考虑到涉案双方均为民营企业,为保障双方公司的正常经营,衡阳县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后,本着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某制药公司保全冻结的70余万元款项直接扣划给原告后,为保证其生产经营保留一定运转空间,将执行阶段在恒生制药公司查控到的4元余元现金及其所有账户和担保厂房均予以解封。该举措既保障了原告的胜诉利益,盘活了企业资金,使债权人在最短期限内以更加安全的方式实现了债权,又给被告留下了正常运营喘息的空间,对营造和谐互谅营商氛围、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达到案件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