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曹丽立)近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对3起涉电信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入职缅甸诈骗公司 结伙偷越国境
2020年5月,刘某(已判决)和宋某(已判决)告知韩某(已判决)、马某(已判决)、被告人倪某等人去缅甸某诈骗公司工作有钱赚并且报销路费后,韩某、倪某、马某、刘某、宋某五人商量好偷渡出境事宜。被告人倪某等人在宋某的带领下,从湘潭出发至西双版纳,通过爬山的方式偷渡至缅甸。倪某在缅甸一家电信诈骗公司工作三天左右后离开。2023年4月,被告人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倪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充金融公司工作人员 骗取36名被害人手续费
为牟取暴利,被告人马某甲在上线的介绍下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名单,租用虚假测额APP。2023年初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传授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唐某、马某丁等4人冒充银行或第三方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假代办大额信用卡并收取手续费的诈骗方法和话术,向马某乙等4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和出租虚假测额APP,相互使用彼此收款码收取诈骗资金,流窜至全国多个城市单独或结伙实施诈骗。马某甲等人购买个人信息后,电话联系被害人并添加微信,上门谎称能办理大额信用卡,使用虚假测额APP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扫描收款码或现金支付相应手续费。自2024年1月,被告人马某丁提供收款码给马某甲等人使用并收取每笔20元的好处费。
经查明,被告人马某甲等5人在湖南诈骗被害人36名,其中马某甲诈骗金额53370元,唐某诈骗金额19570元,马某乙诈骗金额8940元,马某丙诈骗金额8060元,马某丁诈骗金额11700元。
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等5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对被告人马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被告人马某丁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责令上述被告人依法向相关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购买手机是虚 转移诈骗资金为实
2023年12月,被告人徐某、谭某、周某预谋以非法资金购买手机再出售的方式转移犯罪所得。被告人徐某、周某准备好保证金后,由徐某使用微信添加某通讯店老板的微信,提出以92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苹果手机,并谎称微信账号被限制转账,要求老板提供名下银行卡卡号用于收款。徐某、谭某、周某将卡号告知上线并交付保证金7500元。该银行卡收到被害人被诈骗资金10000元后,由谭某到店拿手机和800元现金,徐某、周某以865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
2024年1月,被告人徐某添加另一通讯店老板的微信,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两台苹果手机。他将老板提供银行卡卡号告知上线并支付15000元保证金后,该银行卡收到被诈骗资金20000元。徐某拿到手机后以18700元出售。
经查明,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利7750元,被告人谭某非法获利1500元,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4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周某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谭某、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电信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面对纷繁芜杂的信息,我们必须仔细甄别,主动对“灰色”地带说不!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更不要受高薪诱惑而坠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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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