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法院:用好"拒执罪"刑事自诉 把"没钱付"威慑成"我来付"
2024-07-17 16:59:5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马志军 | 作者: | 点击量:1186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赵江)“法官,你好,我把钱凑齐了,请你尽快联系申请人来拿钱,然后把拒执刑事自诉案件撤案。”被执行人刘某焦急万分催促承办法官要求履行支付义务。近日,湘潭县法院执行局、刑庭联动,妥善审结一起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自诉人撤诉结案。

2010年刘某雇佣李某及家人在其承包的张花高速项目某标段从事劳务施工,2011年工程竣工后刘某向李某出具劳务款结算单。经李某多次催要,余款一直没有付清。2020年李某起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自愿支付原告李某劳务工资、违约利息共计19832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刘某湘潭县易俗河镇房屋一处。2021年9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刘某在支付50000元后,李某向法院申请解除房屋查封,刘某分期履行剩余欠款。2023年9月,因刘某一直未支付剩余欠款,该案恢复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在达成执行和解并解除房屋查封后,将其名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房产过户至儿子、儿媳名下,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上户、电话联系刘某,刘某均以人在外地、暂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6月20日,法院对刘某予以司法拘留,刘某仍拒不履行。

经过法院执行局、刑庭多次研究,决定利用拒执罪自诉的有效手段,引导申请人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程序对刘某予以打击。

2024年7月,申请人向湘潭县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等相关手续,经法院审查刑事立案之后,刑庭法官立即到拘留所提审刘某,并向其释明拒执罪的严重后果。

刘某在拒执罪刑事责任的强大威慑下,对自己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追悔莫及,主动提交了悔过书。在刑庭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7月15日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刑事诉讼。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的,不仅会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拒执犯罪不仅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也可以由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因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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