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买的林木就能随便砍?未办证砍不得!湘潭县有人因此获刑
2024-07-04 10:29:5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马志军 | 作者: | 点击量:1240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熊厚 张思思)近日,湘潭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2022年10月,李某强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湘潭县射埠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齐某耀承包种植的杉树。2023年10月12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杉树砍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湘潭县林业局规划设计队鉴定,李某强滥伐林木面积5.33亩,滥伐立木蓄积61.22立方米。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湘潭县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李某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自愿复植补种,悔罪明显,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湘潭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产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且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树种等进行采伐。即使是自己栽种的林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也不能私自采伐,否则视为违法。
无规矩不成方圆,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保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保护的自觉性,一起保卫青山绿水、金山银山,共创美好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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