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丨从“拳脚相向”到“握手言和”
2024-07-01 09:53:2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伏志勇 | 作者:聂金娄 李立颖 | 点击量:872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聂金娄 李立颖)近日,涟源法院伏口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互殴致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月10日,被告徐某驾驶轿车与原告杨某驾驶电瓶车相向而行,在转弯时险些相撞,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发生肢体冲突,最终演变成互殴,致使徐某、杨某及其女友谢某受伤,杨某及其女友住院治疗。事后,双方经伏口派出所、村委会调解无果。5月17日,杨某和谢某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4490.77元。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系同乡,冤家宜解不宜结,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伏口法庭庭长聂金娄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此期间,聂庭长多次前往派出所、村委会了解案件具体细节,几番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以期定纷止争,缓和矛盾。调解过程中,聂庭长就双方因小事而大打出手的不理智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结合案情对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在聂庭长耐心的调解下,逐步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并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并当即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法官提醒
动手解气一时爽,事后担责悔断肠!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凡事“三思而后行”,发生矛盾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保持理智,冷静处理,心平气和的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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