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向晓玲 张凯娌)近日,沅陵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沅陵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与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联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行政检察监督融入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致力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助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打造“人大+检察”合力监督的沅陵模式。
《意见》对联动监督的工作原则、目标、方式及监督重点、会商制度、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把群众普遍关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生民利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交通运输、涉黑涉恶方面等民生热点领域作为监督重点。
《意见》明确,县人大常委会在对行政机关开展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工作时,可以要求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在工作监督中发现属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可以通报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开展重大行政检察监督,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县检察院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包括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到期不回复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形成工作报告,报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将相关内容纳入工作监督范围。
《意见》强调,联动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协作配合、资源共享、双向发力、发挥优势的工作模式。坚持一年不少于两次联席会商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判工作方向和重点、探讨疑难复杂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做法、甄选发布典型案例等。县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代表建议或问题线索,符合条件的应当转化为案件办理。
《意见》的发布,对沅陵县检察院的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及刚性、线索来源拓展、案件提质增效等各方面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下一步,沅陵县检察院将以《意见》为基础,以县人大即将开展的工作评议为契机,通过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优势互补,形成监督“1+1>2”的叠加效果,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化行使行政执法权,更好地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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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