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任洁)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近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2起涉毒犯罪案件,2名被告人均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一
被告人晏某甲贩卖毒品还容留他人吸毒,罪上加罪
2021年4月28日晚,袁某和凌某共同出资600元请被告人晏某甲购买毒品,晏某甲在收到二人微信转账的600元后,向晏某乙(已判决)转账480元购得部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晏某甲容留李某、凌某和袁某在其家中将毒品吸食完毕。晏某甲等4人将毒品吸食完后,袁某再次向晏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用于购买毒品,晏某甲向晏某乙转账400元购得部分甲基苯丙胺和1片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晏某甲容留李某、凌某和袁某在其家中将毒品吸食完毕。
被告人晏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4月2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漏罪被审理,服刑毒贩再获刑
2021年4月10日晚上,简某联系孙某购买毒品,孙某与被告人张某联系后告诉简某可以拿到毒品。后简某通过微信转给孙某600元,孙某将600元转给张某。张某从毒品中扣了一点用于自己吸食,后在株洲市渌口区大石围加油站将0.2克左右的冰毒和半粒麻古交给孙某,孙某带着毒品到简某家与简某一起将毒品吸食完毕。
被告人张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2月21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4年2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智者以身护法,愚者以身试法。案例一中,被告人晏某甲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与贩卖毒品行为,虽然发生在同一个场所,且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侵犯的客体从宏观上看也都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但行为的客观方面却是不相同的。前者实施的是提供吸毒场所行为,后者实施的是贩卖毒品行为。故对晏某甲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行为认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为吸毒者提供毒品并收取毒品费用的行为,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二中,被告人系在服刑完毕后又查出的贩毒漏罪,二被告人均系在法院第一次审理过程中不如实交代,试图躲避法律制裁,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涉毒犯罪终将落入法网,对被告人的严惩再一次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决态度,彰显了渌口区人民法院遏制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坚定立场,有效震慑涉毒违法犯罪,切实增强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