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胡康宁 张金)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一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湘乡市某镇居民郭某某在湘潭县云湖桥镇某村附近非法猎捕野生斑鸠,被责令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8460 元。
案情概述
郭某某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持气枪在湘潭县云湖桥镇某村附近猎捕野生鸟类,公安民警现场查获鸟类死体 1 只,疑似枪支1支和钢珠弹若干,在郭某某的住处冰箱内发现鸟类冻体 34 只。经湘潭县林业局认定,郭某某所使用的枪支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的工具,狩猎方式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鸟类冻体种属为山斑鸠,经济价值为 240 元一只。鸟类死体种属为珠颈斑鸠,经济价值为 300 元一只。该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共计 8460 元。珠颈斑鸠和山斑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因主张赔偿义务人郭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赔偿权利人湘潭市人民政府指定湘潭市林业局办理,双方多次协商,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2024 年 4 月 3 日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收入由赔偿义务人郭某某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 100% 的级次缴纳赔偿款 8460 元。签订协议后,双方申请县法院司法确认;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湘潭市林业局的请求同时向县法院提出支持磋商意见书,请求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左娓娓依法进行了审查,听取申请人双方的陈述,并由检察机关对磋商意见进行发言。依法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这起司法确认案件中,郭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致使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郭某某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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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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