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坏水管谁之责,三重调解合造好“枫”光
2024-05-30 16:30:5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马志军 | 作者:尹盼盼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尹盼盼)

四名村民铺设的饮用水管被人挖坏,造成的损失却无人承担,“谁挖坏了我的水管?”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最终被告当场兑现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2009年,黄某等四户人家从住宅对面的山上穿过90米的河道开架了一条饮水管线至家中,全长1400余米。因不常在家居住,2021年下半年才发现水管线被挖坏,饮水早已断流。而在管线被挖坏前,是朱某在管线经过区域的河边进行掘土取沙。因此黄某等四人找到村上进行调解,要求朱某赔偿损失,未果;后又到镇司法所进行调解,但双方差距较大,也未调解成功。于是2024年1月,黄某四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朱某坚决否认是自己挖坏了水管,而黄某四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是村上开的证明,证明中仅能体现组织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直接写明水管系朱某损坏。基本事实无法确定,案件处理陷入僵局。于是承办法官前往村里向组织调解的工作人员了解水管损坏与朱某挖沙的时间是否重合,并实地查看了水管,另外向司法所调取了所做调解的笔录资料,在资料中朱某认可了一部分水管由其损坏。在掌握诉前调解以及水管损坏的相关事实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朱某将赔偿款2000元当场兑现。

村组、司法所的调解工作为法庭查清事实并调解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梅仙法庭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工作中,积极与村组及司法所进行对接联动,合力打通多重调解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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