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河人民法庭:八旬老人赡养起纠纷,能动履职调解护亲情
2024-05-15 21:24:4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黄湘琳 曾珊珊 | 点击量:741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湘琳 曾珊珊)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陈家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老人引发的纠纷案件,让家庭亲情得以延续,以法守护当事人家庭和谐。

年过八旬的瞿某与丈夫共育有三子,长子许甲,次子许乙,小儿子许丙。丈夫去世后,2019年至2021年瞿某由长子许甲赡养,在许甲处生活居住。2022年初,瞿某在小儿子许丙处居住生活,后瞿某不慎摔伤,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看护照料。2023年三子就母亲瞿某的赡养问题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约定母亲瞿某自调解之日起由小儿子许丙赡养至终老,长子许甲退还母亲瞿某个人财产。此后,三子仍因母亲瞿某的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桑植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该案因子女赡养老人引发纠纷,各方系亲人的特殊关系,决定先行诉前调解。瞿某曾由长子许甲赡养三年,现由小儿子许丙照料,瞿某因伤致生活无法自理,许丙需时刻在家照看母亲,负担明显加重。承办法官由此情势变更入手,分别与三子联系,了解各自对赡养母亲的想法、意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之责任,承办法官从各方实际情况、当地赡养老人纠纷常见案例处理情况、赡养纠纷之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三子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说理、劝解,最终形成调解方案:三子许甲、许乙、许丙均需赡养母亲瞿某,具体的赡养方式为许丙自愿让瞿某在其家居住,并由其直接照顾瞿某的生活起居至其去世;许乙每月自愿承担瞿某赡养费1500元;许甲每月自愿承担瞿某赡养费1000元。上述赡养费许甲、许乙均同意自调解之日起,每月固定给付直至瞿某去世当月止,由许丙收取用于瞿某生活开支,瞿某安葬事宜等均由许丙负责。因瞿某瘫痪在床,承办法官前往许丙家进一步了解瞿某的意愿及起居条件,并告知其调解方案。瞿某对调解方案表示认可,同时对工作人员给予了感谢。

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抚育亲情之回报,也是子女应予承担之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纠纷的背后更多是家庭成员之间对赡养义务分配的矛盾,这也提示我们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应当注重优良家风地树立,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家庭成员间形成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良好氛围,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责编: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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