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法院判决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2024-04-11 21:23:1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徐鑫辉 范质惠 | 点击量:1044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徐鑫辉 范质惠)汽油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果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不严加管理则有可能一颗不定时的“夺命炸弹”存在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和破坏性往往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案件,被告人龚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2 年9月,被告人龚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电动车或起亚轿车装载白色油桶,多次在益阳市朝阳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从加油站运油司机处购入汽油后,再到益阳市区内贩卖,并从中按0.6元/升赚取差价。至2022年9月29日被益阳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龚某某共计向刘某(另案处理)出售135206元汽油, 约19315升,非法获利11589元。日,益阳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龚某某车内汽油14桶,约120升。2023年7月3日, 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以上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龚某某卖给刘某的汽油,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规格型号为95号,符合质量要求。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龚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据此,法院以被告人龚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龚某某的违法所得一万一千五百八十九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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