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讯(通讯员:喻志强,张雅涛)拒不配合检查,强行驾车加速冲关驶离,拖行执勤民警数百米……9月23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袭警案,被告人陈某因犯袭警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8日下午,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第五执勤中队在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与东湖路附近依法开展交通查纠工作。16时许,该中队接到缉查布控预警指令,要求对一辆车牌为湘B7CT*的小轿车进行布控查缉,该辆小轿车自2017年上户后,一直未购买保险及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且违章记录多达53条,是当地有名的“违章王”。16时14分,被告人陈某驾驶该车辆经过查缉点时,两名执勤辅警将该车辆拦停,要求陈某出示证件配合检查。为逃避查处,陈某拒不配合检查,强行驾车加速冲关驶离,明知两名辅警悬挂在自己车辆驾驶室一侧车门处,却对他们的人身安全不管不顾,拖拽行使550米后才停车,最终造成两名辅警人身多处损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两名被害人虽系辅警,但案发时是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实施执法行为,且执法时身着警服,佩戴执法记录仪,已向被告人表明身份,故应视同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告人陈某为逃避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一名辅警轻微伤的结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荷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提名人徐达江认为:人民警察因职业的特殊性,时常需要直面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警察的执法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对袭警、辱警人员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保障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不仅是在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更是在捍卫国家的法律尊严。我们在强调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同时,必须同样注重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保障,若有所偏颇,其最终结果必然是破坏规则者得寸进尺,合法权利失去真正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袭警罪罪名。
二、袭警罪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侵害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人民警察执法代表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暴力袭击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的,既妨害了国家正常社会管理秩序,还可能给执法的人民警察人身权益造成危险或者侵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必须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但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各类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袭警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带头或者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妨碍警察执法的行为,应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五)刑事责任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警察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责编:刘惠明
来源:法制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