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务人员设局敛财,两被告人双双获刑
2026-10-30 08:59:3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林小龙 | 点击量:515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林小龙)一唱一和扮演警务人员,谎称能花钱协调纠纷、私下撤案,他们借着虚假身份,把黑手伸向被害人,上演一场荒唐的骗局,最终换来锒铛入狱。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招摇撞骗案件。

基本案情

2025 年,阿华(化名)、阿亮(化名)二人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小马(化名),谎称自己是派出所民警,能够帮忙处理感情纠纷案件,二人一唱一和,称只要出钱,就可以私下协调案件、撤销诉讼,不用走正规司法程序。小马信以为真,多次向二人转账共计9000余元。

案发后,阿华、阿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小马全部经济损失。另查明,阿华除参与本次共同招摇撞骗外,还单独实施了一起诈骗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华、阿亮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另构成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二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阿华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阿亮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小马经济损失,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招摇撞骗的,属于法定从重情节。本案中,二人合伙扮演警务相关人员,假借公权力名义欺骗群众,严重损害公安队伍公信力。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花钱托关系就能私下撤案、摆平官司。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法定程序,不存在花钱就能撤案的途径,凡是声称可以花钱“摆平案件”都是骗局。

多起独立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主犯除伙同他人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外,还单独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另行构成诈骗罪,对两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执行。招摇撞骗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公信力,诈骗罪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不同的独立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分别评价。

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可以依法从宽,但不能免除刑责两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法院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但从轻不等于免责,假借司法、公安名义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突出,仍然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风险警示公检法工作人员不会收取所谓协调费、撤案费、打点费。凡是在网络自称公安、法院工作人员,要求转账私了、撤案的,一律是诈骗。如果遇到纠纷或者涉案问题,应当通过线下到政法单位咨询、拨打110、12368等官方正规渠道处理,切勿轻信网上陌生人所谓“有关系、能摆平案件”的说辞,不要轻易转账,防止财产遭受损失。同时也要警醒,不要以身试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无论涉案金额大小,都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编: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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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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