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自制“秘制药膏”售卖治病?不但违法!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2026-10-19 15:40:1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迅 | 作者: | 点击量:697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袁玲燕)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福祉。不少群众在皮肤瘙痒、长疹不适时,偏爱找诊所购买所谓“祖传秘方”“特制药膏”,觉得见效快、效果好。殊不知,很多无资质自制药膏成分不明、未经安全检测,暗藏巨大健康隐患,不仅不能治病,反而可能伤身,同时还涉嫌违法犯罪。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私自配制售卖药品违法行为,通过刑事追责、公益追偿多维发力,切实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案情回顾:诊所私制“秘制药膏”对外售卖

刘某系某诊所负责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配制相关批准文件,无合法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自行调配所谓“秘制配方”皮肤病药膏。在未经过任何药理检测、安全验证、质量审核的前提下,以每瓶80元的价格长期向就诊患者销售,用于治疗各类皮肤疾病。

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及专业认定,刘某私自配制、对外售卖的自制药膏成分不明、配比随意,无质量安全保障,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启动公益诉讼监督,坚持刑事追责与公益修复并重,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践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督促刘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力震慑非法制售“三无药品”的违法行为。

法条衔接

一、刑事责任(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行政责任(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三、民事责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检察官温馨提示:

药品事关生命健康,没有“偏方神药”。任何诊所、个人未经法定审批,不得私自配制、自制、调配药品对外销售。广大群众切勿轻信“秘制配方”“祖传药膏”,就医购药务必选择正规药品、认准国药准字批号,如发现非法制售自制药品行为,可积极向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举报,共同守护身边用药安全。

组稿:周玉意

责编:李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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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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