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认罪认罚不是“减刑筹码” 诚信是适用前提
2026-10-10 15:56:3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罗柳安 | 点击量:5457         

澧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丁某组织卖淫案获改判

​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罗柳安)

2020年11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丁某伙同他人组织十多名妇女在澧县某假日酒店、澧县某宾馆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000万余元,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澧县公安局将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澧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量刑情节及其认罪认罚表现,提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从宽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于2026年5月20日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丁某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亦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丁某利用认罪认罚制度换取从宽处罚,一审判决后却无故反悔上诉,认罪认罚的基础已经丧失,遂于2026年5月28日依法提出抗诉,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澧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并支持抗诉。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已被一审法院采纳,其无新事实、新证据出现及其他正当理由下提出上诉,是对其自愿认罪认罚的反悔,基于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理应当予以纠正。2026年9月2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真诚认罪、真心悔罪,是法律给予被告人的宽宥机会,绝非投机取巧、换取轻刑的工具。

1. 认罪认罚,是严肃的司法承诺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着被告人认可指控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罚处罚。该承诺不能成为“先拿轻判、再上诉博弈”的手段。

2. 上诉权受保护,但不能滥用

   法律保障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若案件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仅因对量刑结果不满而上诉,属于反悔行为。一旦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二审不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法院可以依法加重刑罚。

3. 何种上诉才具正当性?

   只有出现新的事实证据、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罪名认定错误等正当理由,上诉才具有实质意义。单纯认为“判得重”,无任何新理由上诉,将丧失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优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结语

司法讲求诚信,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当事人对承诺的恪守。想要获得法律宽宥,前提是真心悔过,而非玩弄诉讼技巧。投机取巧,终将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


责编:周萌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