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担责:一桩“金”买卖背后的“行刑衔接”答卷
2026-08-17 18:45:3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 点击量:509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颜克建)因一时贪念帮助盗窃含金砂的不法分子收赃销赃,检察机关虽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案件不能一结了之,“不刑”之后如何“罚当其错”?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托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在个案中探索答案,实现司法办案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

案件详情

2025年5月期间,刘某某在明知其收购的含金砂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四次以5000元、3000元、8000元、18000元共计34000元的价格收购曹某某盗窃所得的含金砂。刘某某将收购的含金砂进行加工提炼,产出黄金约60克,后将黄金以42000元转售给他人,刘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

处理结果

案发后,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情节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无需担责。为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防止“不诉了之”,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开展可处罚性与必要性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在明知其收购的含金砂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通过加工提炼将所得黄金转售给他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行政违法责任。为此,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明确提出对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的建议。

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后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综合考虑刘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提醒

“不刑”不等于“不罚”。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评价,各司其职、互为补充。刑事责任的豁免,不代表行政责任的免除。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存在,正是为了防止“不刑不罚”的真空地带,确保违法行为在任何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回应。

下一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做实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从个案中“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的明确回应,到类案中补齐“不刑不罚”短板,确保被不起诉人罚当其责,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推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责编:周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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