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法院:巧解“双结”,一纸调解书里的法与情
2026-08-11 15:15:2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翔 | 作者:向世纪 | 点击量:671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向世纪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石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不仅让孩子如愿随母生活,更一并化解了双方的财产争议,用司法温情弥合了家庭裂痕。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鲁某某于2025年7月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现年17岁)由父亲鲁某某抚养,儿子随母亲陈某某生活,两人婚姻期间共有一套房屋。离婚仅一年后,陈某某诉至法院,称女儿多次表示希望跟随自己生活,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看似简单,实则交织着未成年人意愿与财产分割等复杂因素。承办法官研判认为,若直接开庭、就案办案,极易激化矛盾,反而不利于孩子成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庭决定启动诉前调解。

调解之初,鲁某某虽同意变更抚养权,却在女儿对共有房屋享有的份额问题上寸步不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对此,法官首先从法律层面定分止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指出:“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女儿已近成年,她随母生活的明确意愿必须得到充分尊重。有了法律上的共识,还需要情感上的疏通。特邀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一方面劝导鲁某某,父爱不应以物质占有来衡量,成全孩子的选择才是为人父母真正的责任;另一方面安抚陈某某,引导她打开心结,将重心转向女儿未来的成长,而非纠结于过去的经济账。

经过多轮拉锯,双方终于在法与情的交融中达成协议:女儿变更由母亲陈某某抚养;而房屋中属于女儿的份额,则无偿转由其弟弟承接。这一方案巧妙地将财产争议与抚养权变更相剥离,既保障了女儿能如愿开启新生活,又从根源上杜绝了因房屋份额问题可能引发的后续诉讼,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抚养权从来不是离婚时“争一口气”的筹码,更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属品,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在本案中,法庭并未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剑拔弩张的“抚养权之争”,转变为围绕“孩子未来之路”的理性商讨。用法律的刚性守护底线,用司法的温情修复裂痕,这正是家事审判所追求的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组稿:李翔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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