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社区矫正期间违法被拘留!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2026-08-07 16:58:4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 点击量:550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露)社区矫正对象代某,男,22岁。因犯诈骗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移交沅陵县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代某心生侥幸,认为缓刑只是“口头处罚”,监管约束无关紧要。在社区矫正期间,代某因冒充警察并伪造学位毕业证、警官证等相关证件被沅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社区矫正对象代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依法行政拘留,且情节严重,具有撤销缓刑情形。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核查,确认代某符合撤销缓刑情形、证据充分,通过听证等方式,我院认为司法局应提请撤销缓刑程序,并出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代某明知社区矫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按时报到、定期汇报、规范参与教育学习与社区服务,严禁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但仍然无视缓刑监管规定,人身危险性未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代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代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送达当日,公安机关将代某送交看守所执行实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无刑,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考验期内仍属于服刑状态,全程受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监督,自由存在法定限制,绝非“无罪释放”。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宽容绝不纵容,宽松绝不放任,直接达到撤销缓刑法定标准,即刻收监执行监禁刑罚。本案代某原本可以在社区内接受一年矫正,顺利期满即视为刑罚执行完毕,但因矫正期间违法被行政处罚,最终需要完整服刑六个月,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留下完整监狱服刑前科记录。社区矫正对象只要不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可以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相反,如果漠视规定,不遵纪守法,必将承受由此带来的处罚。

责编:周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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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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