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把听证会搬到村委会,一堂生态建设法治课走进群众身边
2026-08-05 15:43:50          来源:湘阴检察 | 编辑:黄瑶睿 | 作者:范运多 邹燕 | 点击量:532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范运多 邹燕)“我以前不懂法,法治意识淡薄,今后会吸取教训,不会再非法狩猎了。”8月3日,在岳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于长康镇金辅村举办的公开听证进乡村活动中,被不起诉人丰某在听证会上诚恳地承认自己的错误。

2026年3月,丰某在未取得猎捕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捕兽夹,捕获了一只豹猫。经鉴定,丰某捕获的豹猫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7500元。鉴于丰某犯罪情节轻微,湘阴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案件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除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外,还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丰某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7500元。在猎捕工具已被没收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对丰某进行行政处罚?承办检察官认为,可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充分讨论,同时,近期辖区非法狩猎案件多发,公开听证也能起到普法宣传的警示教育的作用。

8月3日,湘阴县检察院深入案发地长康镇金辅村村委会开展上门听证。邀请了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工作人员、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参加听证。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情深入讨论后认为,丰某系初犯,认罚态度好,其猎捕豹猫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不对丰某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不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

听证会上,有群众提问:“现在是捕了野生动物就会判刑吗?”“为了食用去捕杀会更严重吗?”主持人向现场群众就野生动物的分类、猎捕野生动物的危害性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等进行了宣讲。

现场群众纷纷表示,检察机关走进乡村开展公开听证很有必要,不仅以生动案例向群众普及了法律知识,也让群众了解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

听证会后,湘阴县检察院在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调查核实情况,对案件作出了终结审查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责编:黄瑶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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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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