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过桥续贷引纠纷:法院为何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2026-07-24 11:52:0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伏志勇 | 作者: | 点击量:541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田凌

贷款人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时,先通过第三方“过桥资金”还清旧贷,再从银行获得新贷款,用以归还过桥资金。这种“先还后借”过程中的金融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近期,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马君(化名)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授信额度500万元,期限至2022年4月。贷款到期前,马君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与银行协商后引入第三方过桥资金:先向某投资公司借款500万元偿还旧贷,银行随即发放新贷500万元,马君再用该笔款项归还过桥资金。整个操作在三天内完成资金闭环。后马君再次逾期,截至2025年8月,尚欠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3万元,银行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引入过桥环节后,案涉金融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过桥模式不影响“借新还旧”的实质认定。虽然本次借款引入了过桥环节,但从资金流向来看,2022年新贷款最终用于清偿2017年旧贷,资金形成闭环;从主体一致性来看,前后两笔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完全相同;从双方合意来看,银行与马君在贷款前后的一系列操作均指向“以新贷置换旧贷”的共同目的。综合以上三个维度,案涉贷款实质上属于借新还旧。

银行内部管理规定不影响对外效力,案涉后续金融借款合同属有效合同。某银行与马君为了达到各自目的,通过第三方资金过桥方式实现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债务人马君而言,通过借新贷的方式偿还了旧贷,其仅需要对新贷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债权人某银行而言,其债权并未因此而受损,故从法律上应当认可新贷合同的效力。尽管前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贷款审查、审批的相关制度规定,但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双方签署的2022年《借款合同》的合同效力不受以新还旧方式的影响,该借款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监督借款用途是银行的权利而非义务,放弃监督不构成违约。某银行明知案涉贷款实际用于偿还过桥借款、与申请时声称的生产经营用途不符,却仍协助将资金划转至某投资公司账户,系主动放弃监督权。此乃银行为控制自身风险而行使的自主决定,并未损害借款人马君的利益,不构成违约,亦不能成为马君免除还款责任的事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马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对金融机构而言,过桥方式续贷虽能维持债权外观,但银行主动放弃用途监督权,将放大信贷风险。对借款人而言,借新还旧仅是缓解短期流动性压力的手段,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债务负担。借款人应理性评估自身经营能力和偿债前景,避免“以贷养贷”陷入更深债务困境。

责编:伏志勇

一审:王薇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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