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温度跨越“数字鸿沟” ———浅析湖南省探索适老型诉讼服务的实践与完善路径
2026-06-26 23:45:3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雷孜研 | 作者: | 点击量:6243         

吴小坤

截至202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3.1亿,占总人口的22%。老龄化带来的影响正逐步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司法领域亦不例外。然而,当司法系统加速拥抱数字化,老年人却面临新的困境。视力模糊看不清文书、听力衰退听不清庭审、行动不便难上法庭、缺乏证据意识难以有效举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5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从制度层面看,现行诉讼法对老年群体的特殊关照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如何在司法效率与司法温度之间找到平衡,让“银发族”不被“数字鸿沟”阻隔在正义门外,已成为一个亟须回应的时代命题。

本文以湖南省司法系统适老型诉讼服务改革为观察样本,梳理当前涉老诉讼中老年人面临的主要困境,分析现行诉讼程序在应对老龄化挑战时存在的制度供给不足、举证责任机械适用、多元解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结合基层法院的实践探索,提出完善适老型诉讼服务的制度建议。

困境:涉老诉讼中的三重障碍

生存局限与数字鸿沟的双重挤压。老年人参与诉讼首先面临的是生存机能衰退带来的客观障碍。视力下降使老年人难以阅读诉讼文书,听力减退使其在庭审中难以听清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行动不便则使其难以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困境。在线诉讼平台、电子送达系统、智能庭审设备———这些旨在提升司法效率的技术手段,对于不熟悉智能设备操作的老年人而言,却构成了一道无形的屏障。

举证能力不足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形式困境。涉老诉讼中另一突出问题是老年人的举证能力严重不足。多数老年人缺乏证据意识,在纠纷发生前没有留存证据的习惯,纠纷发生后也不知如何收集和固定证据。

汉寿法院蒋家嘴法庭办理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70岁的五保户陈大爷在超市门口台阶滑倒致左踝骨折,起诉后因缺乏证据陷入僵局———没有监控录像、没有证人证言、没有支付记录。承办法官只能耐心引导陈大爷回忆细节,最终在其家中找到了当天的购物小票。然而,小票仅能证明购物事实,仍不足以证明摔倒地点在超市经营场所内。法官最后实地走访,查看超市进出口区域,询问周边商户和路人,最终才确认摔倒位置系超市进出必经之地。

这一案例深刻揭示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涉老案件中适用时可能产生的实质不公。

诉讼程序复杂与司法资源获取的城乡差距。对于农村老年人而言,诉讼还面临着物理空间上的障碍。湖南省许多偏远乡镇交通不便,法院与当事人住所之间距离遥远。此外,法律服务的匮乏、信息获取渠道的狭窄、社会支持网络的薄弱,都使得农村老年人在面临诉讼时更加孤立无援。

据悉,湖南省2024年受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84件,相对于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而言,这一数字显然难以覆盖实际需求。

回应:湖南省适老型诉讼服务的实践探索

面对上述困境,湖南省各级法院近年来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形成了若干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服务前移“上门服务”。湖南省多个基层法院打破“当事人来法院”的传统模式,主动将司法服务延伸到老年人身边。如泸溪县人民法院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立案服务,耐心讲解立案流程,现场指导填写材料。

津市法院毛里湖法庭为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提供上门送达诉讼文书服务,工作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案情,逐一说明诉讼权利义务。这些实践的共同逻辑是:让法官多跑腿,让老人少折腾。

程序调适“主动关照”。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湖南部分法院开始探索适应老年人特点的程序规则。在庭审安排方面,常德石门县法院将庭审现场、调解现场搬到田间地头、村居院落。湘乡市人民法院东山法庭将庭审搬进村委会,审理八旬老人参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些做法有效降低了老年人参与诉讼的门槛。

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日前,湖南多个法院建立了涉老案件“绿色通道”机制。如平江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患癌老人追讨欠款案中,考虑到案件所涉金额关乎老人的治病钱,当即决定开启涉老案件“绿色通道”,优先处理。

2024年,湖南法院加强绿色通道建设,为涉老、少、残、农民工讨薪等案件设置立案专窗。在法律援助领域,湖南省司法系统针对老年人建立“三优先”机制———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结。

路径:构建系统化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

基层实践虽已积累丰富经验,但总体而言仍呈现碎片化、个案化特征,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制度安排。完善适老型诉讼服务,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制度保障:从政策倡导到规范供给

当前适老型诉讼服务的推进主要依赖各地法院的自觉探索,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标准。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或其司法解释中增设涉老诉讼特别程序条款,明确适老型诉讼服务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和保障机制。最高法可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出台适老型诉讼服务的指导意见或工作指引,为全国法院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省高院可结合本省实际,率先制定省级适老型诉讼服务规范,将基层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制度化、常态化。

(二)程序再造:全流程适老化改造

适老型诉讼服务不应仅限于个别环节的便利措施,而应从立案、送达、庭审到执行,全流程制定适老服务标准。在立案环节,应在保留口头起诉、上门立案、代书诉状等传统方式的同时,优化网上诉讼平台,开发操作简易的“长辈模式”。在庭审环节,应灵活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配备助听器、大字版笔录系统等适老辅助设备。在执行环节,应对涉老案件优先执行、定期回访。

(三)多元解纷:源头化解涉老纠纷

涉老案件常源于家庭、邻里纠纷,简单判决未必能修复亲情。司法应更加主动地向前延伸,融入基层社会治理,通过调解、和解等柔性方式化解纠纷,从源头上减少诉累。

在实践中,应制度化嵌入涉老案件处理流程,强化诉前调解,探索“法院十社区十老龄委十社会组织”的联动解纷模式。如株洲中院聘任“银发法官”助力先行调解的探索,就是通过发挥退休法官的专业优势和阅历优势,为涉老纠纷提供更具亲和力的化解路径。

总之,完善适老型诉讼服务,既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与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在全面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的今天,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在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

(作者单位: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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