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毒品犯罪 衡阳市法院、检察院联合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2026-06-26 09:45:5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梓浪 | 作者:陈梓浪 李晓龙 刘芝 | 点击量:5218         

湖南法治报讯(陈梓浪 李晓龙 刘芝)在第39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禁毒司法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及工作举措,普及禁毒法治知识,彰显禁毒严打决心。

发布会由衡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管林立主持并介绍全市法检禁毒工作总体情况。市法院、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发布禁毒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两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回应媒体热点提问。

2025年以来,衡阳法检两院协同联动、从严履职,持续深化毒品犯罪打击整治,筑牢禁毒法治屏障。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批捕毒品犯罪475人、起诉529人,全市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89件,全市禁毒防控形势持续向好。

经过专项整治,衡阳多项禁毒核心指标降至历史低位,毒品消费量、新旧吸毒人数大幅下降,传统毒品犯罪得到有效遏制。针对传统毒品递减、新型毒品隐形滋生的新形势,全市法检两院精准施策,从严从实开展禁毒综合治理,治理成效显著。

坚持全链条从严打击。全市法检机关对毒品犯罪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全覆盖打击源头贩毒、末端“零包”贩毒等行为,重点严惩新型毒品犯罪及侵害青少年的涉毒案件。对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恶性犯罪分子依法从重惩处,毒品犯罪重刑率达16%,有力震慑涉毒违法犯罪。

坚持治罪治理双向并重。全市法检两院深耕源头治理,常态化开展禁毒普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80余次,普及新型毒品危害,提升全民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同时结合办案梳理监管漏洞,精准制发司法、检察建议,以案促治、补齐治理短板,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坚持司法协同精准发力。在市委、市委政法委统筹部署下,法检两院强化办案联动,针对新型、疑难涉毒案件开展专题会商20余次,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破解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办案难题,确保精准高效打击毒品犯罪,实现办案三大效果统一。

会上发布两例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为非法牟利,从广州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到耒阳贩卖。2024年11月12日,刘某以每个300元的价格购进6个电子烟弹,再以每个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两名未成年人。当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并从两名未成年人处扣押6个电子烟弹。经鉴定,被扣押的6个电子烟弹中,有3个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刘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判决: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极易受到毒品诱惑和不良环境的影响。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不仅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滥用毒品成瘾进而参与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刘某明知交易对象系未成年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向其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彰显了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戴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得知刘某能从郴州买到含有依托咪酯的烟油,便决定购入含依托咪酯的烟油做成烟弹贩卖牟利。同年1月12日,戴某某安排刘某、秦某、蒋某某一同租网约车到郴州,从上线“大药房”(身份未查明)处以180元/毫升的价格购买300毫升含依托咪酯的烟油,运回衡阳交给戴某某。戴某某用该烟油制作烟弹后,以4000元的价格贩卖了7个烟弹给吸毒人员。贺某某明知戴某某系逃犯,仍以开车接送、提供手机等方式帮助戴某某躲避公安机关追查。公安机关抓获戴某某时,从其家中查获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的烟油共700余克。2025年4月21日,侦查机关对戴某某以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3日,检察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戴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3月2日,一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践行全面审查理念,对戴某某以贩卖为目的,指使他人从外地购买毒品并运输的行为依法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实现精准指控。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诉运输毒品罪同案犯秦某,秦某被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坚持关联案件审查,全面准确打击犯罪,对贺某某帮助毒品犯罪分子躲避追查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以窝藏罪对贺某某提起公诉,贺某某被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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