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中院发布3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2026-06-26 05:54:5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 | 点击量:5390         

案例一

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5月,被告人肖某先后19次向吸毒人员肖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1贩卖含有毒品依托咪酯和美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47个,获毒资12 885元。其中,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肖某先后2次让邓某某将收取的毒资1500元转出,用于肖某自用或者还账。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电子烟杆、含有烟油的烟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吸毒诱发的次生犯罪,体现了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与“自洗钱”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本案中肖某的洗钱手法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肖某采用“小额、多次”的方式贩卖毒品,累计19次,这种模式更具隐蔽性,但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在裁判时,并未仅单纯考虑毒品数量或获利总额,而是综合其“多次贩毒”这一严重情节,依法在量刑上予以从严惩处,宣示了司法机关对“零包贩毒”等高频次、分散化毒品犯罪模式一直保持着高压打击态势。本案通过揭示毒品洗钱的常见手段,帮助社会公众提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同时也警示企图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的人员,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商务酒店房间容留史某某、袁某某、肖某某以及未成年人杨某某等多人吸食含有毒品的电子烟。案发后肖某某、史某某、袁某某、杨某某毛发中均检出三氟乙咪酯成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氟乙咪酯已于2025年7月1日列管。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食含“三氟乙咪酯”的电子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三氟乙咪酯已于2025年7月1日列管。本案中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毒品再犯,为了充分彰显对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零容忍、从严惩处的司法态度,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目的是为了精准打击以“上头电子烟”等伪装形式向未成年人渗透的新型毒品犯罪,明确三氟乙咪酯等已列管新型毒品同样适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体现对“新型毒品+未成年人”双重高危组合的依法严惩与零容忍立场。阻断“毒友谊”“网红烟”等陷阱,避免未成年人身心遭受不可逆损害。

案例三

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从上线购进含有三氟乙咪酯、4-氟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后,向他人贩卖4次,其中周某某单独向吸毒人员胡某(时年17岁)贩卖1次,与熊某某共同向他人贩卖3次。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6年2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向未成年人贩卖上头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未成年人是国家重点特殊保护的群体,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新型毒品的毒害性、成瘾性、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毒品,对于将犯罪黑手伸向未成年人这一国家重点特殊保护群体的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这一判决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犯罪分子,也向社会发出严正警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容侵犯。

来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周萌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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