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鼠”变“袋鼠包”: 商品标题蹭名牌,一字之差也侵权
2026-06-17 19:00:3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梓浪 | 作者:李劲 | 点击量:545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劲​)“法官,我就写了‘袋鼠’两个字,包包上又没印商标,这也算侵权?”——电商平台上,不少卖家都有这样的疑问。很多商家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商品本身不标注他人商标,标题里用用没关系,殊不知这种“擦边”操作,早已踩中商标侵权的法律雷区。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系“袋鼠”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手提包、旅行包等箱包类产品。被告在淘宝电商平台上经营箱包商铺,在其销售的手提包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袋鼠”字样,但所售商品实物及包装上并未标注该商标标识。原告发现该行为后,认为被告已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商品链接标题中突出使用的“袋鼠”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从比对结果来看,被诉商品链接标题中的“袋鼠”字样与原告第19647351号注册商标在中文文字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均一致,且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商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被告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商品存在特定关联,本质上属于“搭便车”“攀附商誉”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在被诉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袋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电商经营者需注意,商标侵权绝非仅限于商品实物或包装上的标识使用。根据商标法原理及司法实践,在商品标题、搜索关键词、广告语等宣传场景中,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即便商品本身未标注商标,只要该使用行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

实践中,类似在链接标题、竞价排名关键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隐性使用”“显性使用”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商家应规范宣传用语,摒弃“蹭名牌”的侥幸心理,避免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引流,通过打造自身品牌获得合法竞争优势;同时,商标权人也应加强网络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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