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粉供货起纷争 柔性司法护营商
2026-06-11 16:18:4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谭宇轩 | 点击量:529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谭宇轩)“问题都说开了,方案也达成了,这下我们都放心了!”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岩泊渡人民法庭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葛粉供货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居中协调下,原本各执一词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僵持已久的商事矛盾圆满化解。

产品质量不达标 赔偿协议生争议

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主营农副食品加工、销售的企业。2021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王某以化名“王刚”长期为该公司供应葛粉,双方保持着长期供销合作关系。

后因王某供应的葛粉质量不达标,某食品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企业不仅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正常经营与品牌声誉也受到不小影响。2024年1月18日,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罚款、退货损失等事项充分协商,共同签订赔偿协议,明确由王某承担各项损失合计44821.5元,并约定于2024年2月6日前全额付清。协议签订后,王某仅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某食品公司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审理中,双方分歧进一步扩大。王某辩称其仅为中间人,非实际供货主体,实际供货主体现已经联系不上,且对赔偿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认为签字未经本人授权,此前转账1万元仅为协调矛盾。一方主张按协议履约,一方否认自身责任,纠纷一时难以平息。

先行调解化对立 释法析理破僵局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晓哲认为,商事纠纷若单纯一判了之,不仅容易加剧双方对立情绪,还会拉长纠纷处置周期,增加双方诉讼成本,不利于问题彻底解决。为此,法庭第一时间启动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力求以温和方式化解矛盾。

调解初期,双方立场迥异。张晓哲采取“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逐项梳理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等规定,向双方厘清案件事实、协议效力及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立足实际开展情理疏导,建议原告方考虑被告经济状况,适当让步;同时劝导被告正视合作约定与诚信原则,主动承担责任。经过持续沟通,双方抵触情绪逐步缓解,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握手言和达共识 案结事了促共赢

在法庭的主持下,经多轮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就款项金额、支付期限等核心内容形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岩泊渡人民法庭将继续立足基层职能,以调解促和谐、以司法护营商,用接地气、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守护辖区平安有序、市场良性发展。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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