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欣)两名扎根陶瓷厂数十年的老职工,因征收补偿款分配时被遗漏,开启了长达近五年的维权之路。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中,依法发出败诉风险提示函,督促涉事行政单位自查自纠、依法履职,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矛盾顺利化解。
据了解,当地一家陶瓷厂停产之后,厂区相关管理工作由县工信局承接。2021 年,该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因公路建设被依法收回,县工信局作为签约方领取到 110 余万元征收补偿款。随后,孙某某等五名职工代表负责该笔款项的分配工作,经其认定,老职工胡某某、李某某不具备补偿领取资格,二人因此未被纳入分配名单。
多年来,胡某某、李某某多次向县工信局反映情况,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2023 年底,二人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将职工代表及县工信局诉至法院,却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法律关系认定不符,接连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权受阻后,2026 年 1 月,胡某某、李某某正式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工信局委托职工代表分配补偿款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对方支付每人一万余元应得补偿。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案涉行政行为在多个环节存在法律风险:一是县工信局无法律授权或企业委托,擅自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土地回收协议书,超越法定职权;二是未履行调查、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程序,补偿方案未经公示或听证;三是将企业“停产停业”直接等同于“法人资格终止”,无依据认定职工代表有权收取补偿款并可代为处分企业财产权益。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6年4月,怀铁法院向县工信局发出《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风险提示函》,详细阐明了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程序和职权依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示了相关法律风险,并建议其尽快核查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提示函发出后,承办法官与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轮沟通协调,将法律风险与事实依据逐一厘清,并要求工信局核实是否还有类似情况,以便一次性解决。在法院提示下,县工信局主动协调,最终与胡某某、李某某等职工达成和解,支付了相应补偿款。二人随后撤诉,历时近五年的纠纷得以化解。
“我们不是要争这笔钱,是要一个公平。”撤诉那天,胡某某说道。本案中,法院通过发送风险提示函,有效实现了从“被动裁判”转向“主动治理”,既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也推动了行政机关自我检视、主动纠错,避免了因程序空转导致的“一案结而多案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编:周玉意
一审: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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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