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有理有据,法院这样判!
2026-06-05 17:41:2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梓浪 | 作者:旷佳琪 李洁 | 点击量:535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旷佳琪 李洁)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该如何依法维权?哪些赔偿项目能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名在工作中被机器割伤致八级伤残的劳动者,因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诉至法院后主张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费用,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合理、合法、有据的部分予以支持,对无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驳回。这起案件虽小,却折射出工伤维权中“权利有边界,举证需规范”的法律规则,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原告朱某某专程来到法院,为承办法官送上一面写有“槌定民心稳 旗表敬意重”的锦旗。

2024年2月27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某铝业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4日,朱某某在工作期间突遭意外,被机器割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经鉴定,朱某某伤残等级为八级。

事故发生后,虽然铝业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由于没有为朱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朱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朱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铝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第一时间查阅卷宗,逐一核实事故经过、住院病历、工伤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某铝业公司应当为朱某某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经过严格审查,朱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均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南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朱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90060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朱某某专程来到法院,为承办法官送上一面写有“槌定民心稳 旗表敬意重”的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社会共济分散用工风险,是守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化解用工风险的重要法治保障。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可自主选择、事后补正的“可选福利”,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参保义务,则应当承担补缴社保前相应的支付责任,不要抱有“欠缴无妨、出事再补”的侥幸心理。

从劳动者维权角度看,《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依法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要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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