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真)5月22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过程中,创新司法理念,前移生态修复关口,联合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成功促成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前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出资1.5万余元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引导被告人从“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实现“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
四次电鱼终落网 司法利剑护碧水
2025年9月至202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携带逆变器、电瓶等捕鱼工具,在沅江流域泸溪段水域通过电鱼的方式陆续捕鱼四次。就在向某某最后一次电鱼上岸之际,被泸溪县农业农村局与县森林公安局组成的禁捕联合执法检查队查获。经查,向某某四次捕鱼共渔获鲤鱼、鳜鱼等野生鱼类约64.14斤,并将部分捕捞所得鱼类进行销售,非法获利约300元。随后,检察机关以向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泸溪法院提起公诉。

审前磋商早修复 司法温度显实效
案件受理后,泸溪法院没有急于开庭审理,而是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考量到生态修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开庭审理前,泸溪法院主动联合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专门召开了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赔偿修复磋商会。
磋商会上,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生态环境等角度,向被告人向某某详细释明了非法捕捞行为对水域生态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双重责任。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向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危害,表示真诚悔罪,并当场表示愿意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最终,在各方见证下,向某某自愿出资1.5万余元采购鱼苗,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水域生态环境。
多方联动放鱼苗 碧水清波映初心
磋商会后,在泸溪法院与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共同监督与参与下,向某某出资购买的鱼苗被顺利投放至涉案相关水域。放流现场,一尾尾活蹦乱跳的鱼苗跃入水中,为这片水域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此次审前生态修复活动,不仅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及时补救,也通过“以案代教”的方式,给被告人及周边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课。附近围观群众纷纷表示,看到法院等部门如此重视生态保护,今后也一定会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守护一江碧水。
司法护航生态路 绿水青山共守护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本案中,泸溪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从判后执行提前至审前磋商环节,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升了修复实效,充分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环境司法原则。同时,这一做法也为被告人提供了主动认错悔过、积极修复受损环境的机会,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彰显了司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泸溪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不断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持续加强与检察、公安、农业农村、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大力推进恢复性司法实践,努力为守护泸溪绿水青山贡献更加坚实的司法力量。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更可能触犯刑法,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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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