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法院: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应该由谁承担?
2026-04-30 17:08:4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姚思宇 | 点击量:510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姚思宇)日常经营当中,很多商家、个体户做生意,图省事、讲情面,往往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微信沟通就完成供货、收货。可一旦遇到对方拖欠货款,该向谁追责,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难题。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厘清无书面合同情形下的付款责任,为各类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敲响了警钟。

本案情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某工地供应建材,货款共计一万七千余元,双方全程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供货结束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均无果,遂凭借对方签字的销售清单、催款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清拖欠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庭审中,被告提出辩解,称涉案工地由某公司中标承建,自己只是工地工作人员,采购建材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货款应当由所属公司承担,和本人无关。但整个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始终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自身主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完整交易过程清晰可查:由被告主动联系原告采购货物,原告按要求将建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交付后由被告本人签字确认收货,后续催款沟通也一直直接对接被告。结合交易流程、日常交易习惯及在案全部证据,能够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承担货款支付义务。

针对被告提出的职务行为抗辩,法院查明,其在洽谈采购、对接业务、签收货物全过程中,从未向原告说明自身工作人员身份,也未告知系受公司委托开展采购。因举证不足,被告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免责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限期支付原告拖欠货款一万七千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经营者:口头约定、事实交易虽受法律保护,遇到货款拖欠、合作变故、对接人员变动等,如果没有书面约定,举证难度大、权责界定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对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佐证证据,综合认定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做生意既要讲诚信,更要守规矩。不管交易金额大小、合作时间长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把货物、价格、付款期限、责任划分等内容约定清楚。交易过程中,送货单、收货签字、聊天记录、对账信息都要妥善保管,做到交易留痕、有据可查。

若是员工对外采购、办理业务,一定要提前向对方说明自身履职身份,明确是单位行为。做好相关手续留存,避免事后权责混淆,莫名背负个人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责编: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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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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