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刁晨)受公司指派担任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却无法辞任、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这种情况怎么办?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基本案情
小刘原任职于深圳某公司,受该公司指派担任小麦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登记,其工资及社保均由深圳某公司承担。2019年4月,小刘从深圳某公司离职后,多次向小麦公司提出辞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均未得到回应。
2023年,小刘分别向小麦公司、深圳某公司邮寄辞任函告。2025年,小刘向小麦公司全体股东邮寄会议通知,拟召开股东会审议撤销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但会议当日应到的股东均未出席,无法形成表决意见。截至小刘起诉小麦公司时,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仍未办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小刘系受深圳某公司指派,担任小麦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小麦公司之间成立委任关系。但实际上小刘并非小麦公司股东,亦未实际出资,也未从小麦公司领取工资及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小刘从深圳某公司离职后,与小麦公司已无实质性关联,且已分别向小麦公司和深圳某公司邮寄辞任函告,主动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均未能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说明其已尝试通过内部股东会议的方式解除委任但未果。
在小刘已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请求司法介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故其诉请涤除小麦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或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原则上应由公司通过内部程序予以确定。但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再有实质性关联时,由其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会使其承受不必要的商业风险或诉讼责任,也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因此,在依据公司章程难以启动内部程序且被委托主体穷尽内部救济手段 仍无法实现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其诉讼的权利,依法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