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丈夫意外死亡 农村妻子诉请扶养费获支持
2026-04-30 16:03:1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马志军 | 作者: | 点击量:506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田凌) 62岁的林某(化名)系退休人员,事发前每月领取退休金。其妻子陈某(化名)为农村户籍,诉讼时61岁,平日里主要照顾丈夫日常起居,未从事农活,60岁后每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125元,家庭多年来一直依靠丈夫林某的工资或退休金生活,未生育子女。

    2025年12月28日,林某在外出途中遭遇车祸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因赔偿协商未果,2026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含陈某被扶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诉讼中,俩被告对陈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诉求均提出抗辩,认为林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扶养他人的能力,且陈某作为农村居民,有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陈某系农村居民,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虽享受每月125元农村养老保险金,但长期依靠丈夫林某的工资或退休金维持生活;林某虽已退休,但每月有固定退休工资,经济收入稳定,具备持续扶养配偶的实际能力,且长期实际履行对陈某的扶养义务。

   法院认为,判断受害人是否具备扶养能力,不能单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唯一标准,而应结合其实际收入情况、劳动能力、扶养事实综合认定。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一方达到退休年龄而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该案中,陈某完全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法定条件,林某生前有固定收入,具备扶养能力且实际履行扶养义务,陈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诉求于法有据。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赔偿陈某被扶养人生活费68000元。

法官说法

退休≠丧失扶养能力。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必然失去扶养他人的能力。事实上,退休人员若有退休金、养老金等稳定合法收入,能够为配偶提供生活保障,就应当认定其具备扶养能力,不能仅凭年龄否定扶养事实。

夫妻扶养义务贯穿婚姻关系始终。夫妻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始于婚姻缔结,终于一方死亡或婚姻关系解除,无论年龄高低、是否退休,只要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该义务就必须履行。丈夫意外死亡后,配偶因丧失生活依靠主张扶养费,符合法律公平原则与权利保障精神。

   该案裁判理念,打破了“退休人员无扶养能力”的认知误区,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应以实际扶养能力、扶养事实为核心,而非机械适用年龄标准,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农村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优先保障,切实守护了老年人的晚年生存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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