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工伤致九级伤残,公司却说“已买工伤保险,不赔经济补偿”?法院判了!
2026-04-30 10:15:0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向乐 | 点击量:515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向乐)“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要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并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动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守护社会公平与和谐的底线。古丈法院“以案释法”栏目,将持续聚焦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外卖员送餐途中受伤,

公司:我买了工伤保险。

员工:但你没交养老保险!

公司:那也不该我赔经济补偿吧?

法院:法律不是这么说的。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花于2020年5月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外卖配送员。2021年7月,宋某花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3年5月,宋某花以工伤无法继续工作为由提出离职。

双方就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产生争议,宋某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某电子商务公司认为其已为宋某花购买工伤保险,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宋某花则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全部社保,要求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多项费用。

法院判决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  支持经济补偿金:因某电子商务公司未依法为宋某花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宋某花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2,412.25元。

2.  核定工伤待遇: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宋某花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按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核定为37,836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确认总额为38,421元的基础上,扣除公司已支付部分,核定为21,351元。

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湖南省人身损害标准,核定为4,565.84元。

3. 商业保险抵扣:某电子商务公司为宋某花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理赔款24,041.62元,应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

4. 最终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共计需向宋某花支付各项费用62,123.47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清晰地揭示了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必须严守的法律底线。

首先,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可“缺斤少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仅购买工伤保险而忽略养老、医疗等其他险种,同样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本案中,某电子商务公司正是因此承担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其次,工伤赔偿有标准,计算基数是关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并非随意确定。当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规定按60%的下限进行计算。这提醒用人单位,合规的社保缴费基数至关重要。

最后,商业保险是补充,不能替代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为转移风险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其理赔款可以在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总额中抵扣,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但这绝不意味着商业保险可以替代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参保,才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根本之道。

此案警示所有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依法参保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石,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责编:李颖

一审:王薇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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