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狗未栓绳咬人,狗主人以存在故意挑衅行为及实际治疗糖尿病为由抗辩,能否减轻责任?判了!
2026-04-15 08:43:2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梓浪 | 作者:聂兰芬 | 点击量:530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聂兰芬)在我国农村地区放养犬只现象十分普遍,村民习惯饲养犬类“看家护院”,犬类伤人的消息不绝于耳。

当咬伤路人已成事实,狗主人以路人存在故意挑衅行为及实际治疗糖尿病为由抗辩,能否减轻责任?近日,衡南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2日,李某骑摩托车到衡南县某村推销液化气管道,其在王某家门前推销后,欲开车离开,不幸被王某家饲养的狗咬伤右足。当日李某自行前往某卫生院接种人用狂犬疫苗,并到某三甲医院注射了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及吸附破伤风疫苗(基)。次日,李某因右足伤口发炎,在某卫生院住院治疗,2025年7月4日出院,共住院11天。出院医嘱为:1.注意饮食,监测血糖;2.休息一周;3.随诊。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王某未尽到严加看管的义务,导致其饲养的狗将李某咬伤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王某辩称李某在狗叫唤时有故意挑衅行为,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损害是因为李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李某被狗咬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李某提供某医院《急诊首次接诊病历》,证明其被狗咬伤后入院治疗,因患有糖尿病,被咬伤口皮肤感染收治某卫生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为1,571.72元。虽然李某存在自身疾病,对于被狗咬伤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影响,但该影响仅系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过错,王某认为李某因自身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应予以核减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在指定期限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7197.72元。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犬只在农村多承担看家护院的职责,在城市则成为提供情绪价值的伴侣,早已融入人们的生活。但饲养犬只若缺乏规范,尤其是外出不牵绳,会滋生安全隐患与社会矛盾,既威胁他人人身与财产安全、扰乱公共秩序,饲养人还需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受伤,处罚力度更重。日常遛犬不牵绳、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也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若犬只伤人情节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饲养人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犬只是人类的朋友,但养犬权利不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文明养犬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责任。愿每位养犬人都牵好“文明绳”,让爱犬陪伴与公共安全和谐共存,共同打造安全、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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