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出损失谁买单?慈利法院高效执结未成年人财产损害赔偿案
2026-04-11 10:21:3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万 波 | 点击量:530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万 波)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岂能置身事外?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涉多名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孩子们擅自闯入歇业场馆、肆意喷射灭火器造成财产损失,最终由监护人依法“买单”。

基本案情:原告慈利县某运动馆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健身、玩具、日用百货零售等业务,2024年10月因故歇业。2025年2月中旬,朱某某、李某某、吴某、胡某某、刘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在该运动馆附近废弃游乐场游玩。因运动馆门锁已被破坏,一行人推开消防门进入馆内。众人玩耍蹦床期间,相互喷射干粉嬉戏打闹。2025年2月下旬,众人重返该运动馆,重复擅自进入、玩耍蹦床、喷射灭火器的行为。2025年3月,运动馆负责人返回场馆巡查,发现馆内遍布干粉残留,大量设施被严重损毁,随即向慈利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所有侵权行为人均系未成年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运动馆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执结: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多达20余人,且均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社会关注度较高,事关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与营商环境司法保护。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启动执行工作,多次上门走访涉案监护人,细致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清晰阐明未成年人侵权的法律责任及监护人的法定赔偿责任。同时,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与柔性执行思路,耐心沟通调解,注意化解监护人抵触情绪。经过不懈努力,9名未成年人被告的监护人主动认可赔偿责任、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并签字确认,运动馆的损失得到足额赔付,该起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纠纷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多名未成年人因好奇贪玩,擅自进入他人歇业的经营场所,滥用消防器材相互喷射,造成场馆设施损毁。虽系未成年人顽皮之举,但监护人未尽到日常教育、管理与监护义务,依法应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运动场馆的经营者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歇业期间门锁损坏未及时修缮更换,亦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与青少年:灭火器属于应急消防器材,绝非玩乐工具,随意喷射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更可能触犯法律、承担赔偿责任。家长应强化未成年日常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与公共道德,杜绝因一时贪玩引发侵权纠纷、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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