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契约精神 尊重协商和解
2026-04-09 09:44:0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伏志勇 | 作者: | 点击量:5178         

赵德元

在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中,协商和解是高效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当前,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意向、签订书面承诺后,劳动者因信息掌握不全面、政策理解不到位、风险预判不充分等原因提出异议、甚至反悔,导致已达成的合议搁浅,发生争议或纠纷升级,既影响办事效率,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对契约精神提出了现实考验。

契约精神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了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再次强调了契约精神的重要性。劳动关系领域的和解协议、书面承诺,是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约束力。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一旦通过正式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就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约定,尊重协商成果。一方反悔,不仅增加争议处理成本,浪费行政资源,更会破坏互信基础,激化双方矛盾,背离争议化解的初衷。

和解后反悔,根源在于协商过程不规范、信息沟通不充分。部分争议化解过程中,双方对核心事项、政策标准、法律后果未进行充分沟通核实,劳动者对自身权利义务、补偿内容、后续流程缺乏清晰认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同时,少数群众契约意识、诚信意识不强,将和解协商当作过渡手段,忽视了书面承诺的严肃性;个别单位未尽到充分告知、细致解释的责任,流程简化、工作不到位,导致劳动者轻意反悔。

防范和解反悔、弘扬契约精神,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全程规范、双向引导。要强化政策宣传,深入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契约精神自由、平等、信守、救济的内涵,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审慎承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诚信经营,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和契约观念。要规范和解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核实争议细节,清晰解读条款内容,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每一份协议都合法合规、明晰具体。要加强争议调处指导,健全和解协议审查机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引导双方信守约定、履行义务,从源头减少反悔现象。

诚信立身,契约立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全社会对契约精神的共同坚守。只有坚持依法办事、依约行事,推动劳资双方讲诚信、守约定、重承诺,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争议反复,提升争议化解质效,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福祉筑牢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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