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留守男孩在矿坑意外身亡》后续
死者家属接受调解 镇政府享有追诉权
法制周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陈思
8月27日,法制周报以《12岁留守男孩在矿坑意外身亡》为题,报道了常宁荫田镇松塘村6组的12岁男孩苏樵(化名),在一处废弃锰矿坑不慎溺亡。因年代久远,开矿矿主难以确认,苏家与5名疑似在出事山头开矿的村民,以及参与调查调解的镇政府,为追责索赔陷入纠纷。
2个月过去,这桩纠纷终于告一段落。10月1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可先为苏家提供一定救济补助,追诉矿主的权利将由镇政府保留。目前,苏家已接受该调解方案。
“出事矿坑不在整改范围”
此前,苏樵的父亲苏友元曾质疑,孩子出事的矿坑是由政府整治完非法采矿遗留,当时未封闭或者填埋废弃锰矿,也未在废弃锰矿坑边树立安全警示牌。
2014年,当地曾有土地整理项目填埋过部分矿坑,目前仍有不少未填埋。荫田国土资源所邓所长表示,这一土地整理项目是“湖南省的一个土地整理项目”,整改范围由省里批准决定,“出事矿洞处不适合整改,不在整改范围内”。出事矿坑为何不在整改范围内?就此问题,记者多次联系省自然资源厅。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回应。
镇政府称无赔偿责任
律师表示,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8年1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各类矿山企业是矿井关闭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地矿井关闭的监管责任主体。因此,市政府是涉案废弃锰矿的监管责任主体。
此外,废弃锰矿原开采人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确定,“各类矿山企业是矿井关闭的责任主体,应对按规定予以关闭的矿井关闭到位,并对关闭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针对市政府是否要负监管责任的质疑,9月19日,常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唐雍军表示,已转市政府办。记者联系市政府办,一名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并未接到相关信息。
“我们镇政府没有赔偿责任。”9月5日,荫田镇政府负责协调此事的工作人员说,根据《侵权责任法》,出事矿坑不是公共区域,政府“监管不到”,没有责任和义务设置安全提示,“相关部门有责任督促挖锰者填埋好”。
已有证据可指认矿主
10月9日,针对苏家要求赔偿数10万元的诉求,上述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咨询司法工作人员,苏家如果诉诸司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可能得到其提出的部分赔偿金额。
他还表示,根据警方目前的调查结果,已有证据可指认开矿的矿主。如果苏家要打官司,镇政府将提交证据给法院,为苏家打官司提供帮助。
“我们没有强制命令的权力,只能做工作引导矿主赔偿。”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苏家选择接受调解,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政府将从其他渠道先给予苏家一定的补助救济,政府享有追诉几名矿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