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定武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7月12日作出(2009)资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定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被告人肖定武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构成受贿罪,原判没有认定上诉人自首为由,提起上诉。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胡勇平律师、辜星律师为代理律师。经过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9年9月17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资兴市人民法院(2009)资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并发回资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相关专题:招商引资缘何变成了受贿、职务侵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