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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中自由裁量的应用

http://www.efaw.cn 2011-06-04 01:18:13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民行检察中自由裁量的应用
  
  黄文辉
  
  检察机关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是抗诉,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某些案件的抗诉与否,自由裁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限于篇幅,笔者这里主要谈一谈在几个典型案件中依据自由裁量的原则提出抗诉的情形,同时归纳了几类自由裁量不抗诉的情形,分述如下:
  
  一、自由裁量作出抗诉决定的情形
  
  1、遵循先例提出抗诉。对于某类案件的处理法律虽然规定得不够明确,但法院对该类案件已有多个判例,且这些判例已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某个法院违背先例确定的处理意见作出裁判,损害实质正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由裁量遵循先例提出抗诉。
  
  2、依正当考虑原则提出抗诉。对于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应当考虑的因素,法院审理该案时没有予以考虑,导致裁判严重失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正当考虑原则自由裁量提出抗诉。
  
  3、按照符合法律目的之原则提出抗诉。对于部分事实无法确证的案件,法院违背法律的目的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判的,检察院可以自由裁量提出抗诉。
  
  4、依价值判断提出抗诉。对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法院对此所作裁判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流价值观而又缺乏正当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自由裁量提出抗诉。
  
  二、自由裁量作出不抗诉决定的情形
  
  1、维护弱势群体实质利益不抗诉。对于强弱相差悬殊的当事人双方,法院的裁判虽然对弱势一方有所倾斜,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常理的,不宜抗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始终是司法机关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表面上看似公平的裁判对于弱势群体实质上并不公平,有时强势一方的一个微小的举动就会给弱势一方造成巨大的伤害。比如电力公司对一户有危重病人的普通居民以其违约实行停电,如果其家中的危重病人的生命延续依赖的仪器必须由电力驱动的话,这位危重病人就有可能失去生命。如果此案法院超越常规判决电力公司多赔偿了两万元,检察院因此抗诉则违背实质正义。故对于此类案件,一定程度地向弱势群体倾斜不仅是适当的,而且是应当的。
  
  2、超越申诉时限不抗诉。法院裁判生效已超过两年时间,当事人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没有特殊情况,不是必须抗诉的,不宜抗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时限没有作出规定,不等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不受时间限制。没有时限,民事裁判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同样应当遵守时限原则。对原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以上的,除了申诉人在两年内因特殊情况未能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并且原审裁判错误明显而确有必要纠正的申诉案件可以受理之外,其他申诉案件不宜受理。对超过两年时限过长的申诉,原则上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亦不宜抗诉。
  
  (作者单位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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