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法院开展涉邮政银行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行动
2021-02-08 17:42:35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唐叶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唐叶2月1日,益阳南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春节前“涉邮政银行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达到预期工作目标,专项执行小组组长钟炯在行动前组织小组成员对未执结的涉邮政银行金融债权案件数进行了排查摸底,并对案件情况逐一进行了梳理,分类制定了具体有效的执行措施,为此次专项执行行动的开展打好基础。

2月1日,南县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的张某山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2月2日,南县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的蔡某国、肖某辉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这为本次专项执行行动打下了良好的开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张某山、黄某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县法院判决:“一、张某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6335.23元并支付利息4479.35元(已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后期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10.0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张某山承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6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蔡某国、杨某斌、蔡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县法院判决:“由蔡某国、杨某斌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3498.31,给付律师费2400元,共计85898.31元,后段利息按年利率7.35%加收30%从2020年7月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肖某华、肖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县法院判决:“由肖某华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3642.56元及利息3335.99元,给付律师费1610元,共计58588.55元,后段利息按年利率7.35%加收30%从2020年8月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由肖某辉对肖某华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肖某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肖某华追偿。”

接下来,南县法院将继续按照部署,在春节期间持续开展“涉邮政银行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加强“银法对接”,综合采取查封、冻结、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拘留等执行手段,惩戒一批金融“老赖”,起到“打击一批、震慑一片”的作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南县法院将立足执行工作实际,形成涉金融债权案件长效执行机制,不断提升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质效,努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金融生态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责编:李林俊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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