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2020-09-22 19:34:30          来源:桑植县人民法院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陈娅心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陈娅心)9月17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薛某、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薛某、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确定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及利息共计93万余元,薛某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等。该判决于2018年5月31日生效。判决书生效前后,薛某、占某仅向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5万元,后经某股份有限公司催促,薛某、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9年6月10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移送桑植县人民法院办理。桑植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薛某、占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期间,薛某、占某采取拒不提供实际居住地址、拒绝与执行人员见面、并采取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经查,薛某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于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共进账476万余元;且在此期间多次投资期货交易及进行工程机械租赁等经营活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情节严重。2019年11月11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将薛某、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送至桑植县公安局。桑植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李某代两被告人履行30万元,2020年6月至8月,两被告人分三次主动偿还6000元。2020年8月6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薛某、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占某在庭审中数次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但却为时已晚。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薛某、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薛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被告人薛某、占某向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支付了执行款30.6万元,可酌情对薛某、占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俗话说“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信是做人做事之根本。因不诚信履约引民事纠纷,又因不尊重判决触强制执行,最终因蔑视法律获刑事处罚,可见,不诚信必将付出相应的代价,报侥幸心理,耍小聪明,企图逃避法律必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严惩。在日常生活中,应诚信待人,如遇纠纷,积极处理,如获生效判决,积极履行,如成为被执行人,更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勿在法槌敲响之时,才流下悔恨之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编:李林俊

来源:桑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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