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宣判一起以合伙入股为幌子的骗钱案
2021-05-17 17:05:21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皮宣文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皮宣文)近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之徒利用他人发财心切的心理,以合伙经营项目或入股经商的名义,骗取他人承包费、保证金、股份转让金等,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此类型的诈骗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益阳市税务局就食堂餐饮劳务项目公开竞争磋商采购,于2019年8月30日与益阳三益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食堂餐饮劳务服务承包合同》,服务期为两年。2019年11月5日,被害人姚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对外谎称能承包益阳市税务局食堂的被告人李海燕、文保冬。同年11月8日,李海燕、文保冬带姚某到益阳市税务局食堂进行了考察,骗取姚某的信任。李海燕、文保冬在未取得益阳市税务局食堂承包权的情况下,李海燕以其系公务员身份不便参与签订合同,由文保冬作为甲方与姚某签订了《食堂合伙承包协议书》,但文保冬在协议上签名“文保东”,身份号码写成错误的号码。李海燕按协议收取姚某10万元承包费和3.5万元保证金,文保冬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李海燕、文保冬又意图以转让文保冬部分股份的名义再次骗取姚某钱财。同年11月29日,李海燕、文保冬约姚某见面,由文保冬作为甲方与姚某签订了《个人股份转让协议》,文保冬签名“文保东”,李海燕作为见证人签名“李海叶”,李海燕收取姚某10万元股份转让金,由文保冬出具了收条。几天后,李海燕还要求姚某支付了3.5万元保证金。之后,李海燕给了文保冬2.4万元。2020年初,姚某因一直未参与益阳市税务局食堂的经营管理也未得分红产生怀疑,经多方咨询发现两份协议是虚假的,自己被骗,遂要求李海燕、文保冬退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李海燕、文保冬陆续退还姚某10.6万元,其中李海燕退款9.2万元,文保冬退款1.4万元。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文保冬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海燕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海燕、文保冬虚构已取得益阳市税务局食堂承包权的事实,带被害人到食堂考察,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以合伙入股、股份转让的名义,采取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海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文保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文保冬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海燕、文保冬违法所得的钱款应当返还给被害人。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文保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海燕、文保冬退赔被害人姚某1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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