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闹”,一女子因妨害民事诉讼被法院处以罚款
2021-05-17 12:17:07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王晓燕 黄湘琳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王晓燕  黄湘琳)5月13日,一女子张某某因妨害民事诉讼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处以罚款伍佰元。

上午,桑植县法院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张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闭庭后在审判庭情绪激动、大吵大闹、故意撕毁开庭笔录,桑植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张某某的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事后张某某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当场检讨、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为此该院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原告张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此次诉讼虽已是张某某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其简单认为自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就会得到支持的想法是不恰当的。法官提示,对多次要求离婚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仍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审查,对证据不足的情形仍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单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或在人民法院实施吵闹、撒泼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就可获得支持。

“无规矩不成方圆”,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的同时,也要求公民树立尊重法律,依法维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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